关于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
发布时间: 2010-10-02 浏览次数: 110

关于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

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,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。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,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。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,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[2008]3号)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现对党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。

一、党费的收缴

1、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1)在职教职工党员

交纳党费的基数: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,包括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。

交纳党费的比例:

基数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3000),交纳基数的0.5%

基数(税后)在3000元以上至5000(5000),交纳基数的1%

基数(税后)在5000元以上至10000(10000),交纳基数的1.5%

基数(税后)在10000元以上者,交纳基数的2%

2)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及领取养老金的党员

交纳党费的基数: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以国家规定的工资部分作为基数;领取养老金的党员,以养老金作为基数。

交纳党费的比例:

基数在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者,交纳基数的0.5%

基数在5000元以上者,交纳基数的1%

2、学生党员(不包括在职研究生),每月交纳党费0.2元;在职研究生党员按中组部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交纳党费。

3、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经党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党委、总支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
4、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
5、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。持《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》的党员,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。

6、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7、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。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,全部上缴中央。具体办法是:由党员所在党委、总支代收,然后报学校组织部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,学校再通过省委组织部,转交中央组织部。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。

8、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,主动按月交纳党费。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。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

9、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10、各党委、总支、直属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,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,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

11、各党委、总支、直属支部定期将党员交纳党费上缴学校党委组织部,每年年初党委组织部按照全校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5%向江苏省委教育工委上缴党费,按照各党委、总支、直属支部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0%下拔,学校党委留存党费45%

二、党费的使用

12、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。

13、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主要作为党员的教育经费的补充,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:培训党员;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、音像制品和设备;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、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;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;(5)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。

14、申请使用党费,必须集体讨论决定,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。学校党委下拨的党费,必须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

15、使用党费要履行审批手续。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,要按照审批权限经分管党务工作的领导和经手人签字,证明具体用途,方可入帐。

三、党费的管理

16、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。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为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,实行会计、出纳分设,单立帐户,存入指定银行,专款专用。

 17、各党委、总支、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,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。党费管理工作人员,必须先培训,后上岗。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,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。

18、党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。党委组织部每年公布党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。各党委、总支和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。公布的内容包括:上年度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结存的数额;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;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、做法、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。

19、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对各党委、总支、直属支部党费收缴、使用、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,总结经验,发现问题,及时纠正。

20、对违反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,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。

21、本规定自200841起施行,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22、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

 

 

 

河海大学党委组织部

2008916


 

 
※ 信息来源: 机关党委 信息负责人:蔡丽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