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实行发展教工党员公示制度的意见
发布时间: 2010-12-10 浏览次数: 42

关于实行发展教工党员公示制度的意见

 

为了提高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透明度,严格把好党员队伍入口关,切实保证学生新党员质量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绍则(试行)》(中组发[1990]3号)的有关规定,决定从发文之日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。

一、指导思想

以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为准则,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,严格执行坚持标准、保证质量、改善结构、慎重发展的方针。把准备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,广泛听取意见,以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,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。

二、公示的对象、时间和范围

公示对象:拟近期发展的学生发展对象。

公示时间:送组织部预审前。

公示范围:在其所在院(系)和所在班级或年级。

三、公示的内容、程序和方式

公示的内容:见附件。

公示的程序和方式:由各总支(支部)拟制公示通知,并及时在公示栏公示。公示期间,应设立公示信箱或监督电话,指派专人受理群众来信来访。

四、公示意见的处理

公示期限内,如有不同意见,单位或个个均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向支部、总支或组织部反映。对公示后反映的意见,各单位应衣时调查核实,提出处理意见。公示对象没有意见反映或有意见反映但经核实无问题的,可报组织部预审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,经核查属实者,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。

五、公示中的有关责任的

实施公示制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重要环节,是从严治党方针在组织发展工作中的体观和落实。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,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高度强化责任意识,把实施公示制作为提高我校新党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落到实处。

1、基层党组织的责任。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,认真做好公示的有关工作。凡应公示的对象,都要严格按照要求公示。对公示过程中的种类意见要认真收集整理,对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要组织人员认真调查、弄清事实、准确定性、不得隐瞒、包庇、袒护。要保护群众参与的积极性,使他们不至于因反映真实情况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指责非难。对反映人和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,对泄密者要严肃查处。

2、反映意见者责任。在公示期间,反映公示对象的意见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,尽可能具体准确,不得捏造事实、无中生有,对恶意诬陷者要追究责任。

3、核查者责任。核查人员在核查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时,要坚持党性原则,实事求是,严格遵守工作纪律,不得透露反映意见人的姓名及反映的内容。对弄虚作假、泄露反映意见的要严肃处理。

4、对被公示者的要求。被公示得要正确对等公示,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,积极配合组织查明情况,不准阻挠、干扰党员和群众问题,更不准打击报复。

5、公示应坚持的原则。发展党员公示制应坚持以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为标准的原则,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。对发展对象公示反映出来的问题,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,既不能把具备条件的积极分子拒之于大门之外,也不能把动机不纯、问题严重、群众意见较多,不具备党员条件、不符合培养发展程序的人吸收到党内。

附:发展党员公示内容、样式。


附 件

党 员 发展 公 示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:

        研究,近期拟发展       位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

现公示如下:

年级

班级

姓名

申请人

党时间

党校培

训时间

定为积极

分子时间

社会工

作职务

获奖情况

突出表现

是否推优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公示时间:7

联系电话:83786577   83786286

组织部电话:6574


 
※ 信息来源: 机关党委 信息负责人:蔡丽萍